汕民通〔2014〕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捐建公益工程项目价值认定的工作指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民政局
2014年8月21日
关于捐建公益工程项目价值认定的工作指引
自2010年开始,我市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每年6月30日举办“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努力打造一个政府主导、各方支持、社会参与、全民关注的扶贫济困爱心平台,得到社会各界的踊跃参与和广泛支持。各地更是通过筑巢引凤,开展乡贤“反哺工程”活动,吸引国内外乡贤与爱心人士回家乡奉献爱心、捐资出力或直接捐建公益工程项目,社会效益显著,受到社会的普遍赞誉。为进一步规范直接捐建公益工程项目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单位)、受赠人、使用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适应我市慈善之都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捐建公益工程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和个人;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捐赠人(单位)捐建公益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使用人和受益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捐建公益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三、捐赠人(单位)直接捐建公益工程项目竣工后,其价值认定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捐赠人(单位)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捐建公益工程项目价值评估报告,受赠单位可凭该评估报告核算该捐建公益工程项目的价值,计入捐赠收入,出具公益性捐赠票据。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条件的,捐赠人(单位)的公益性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捐赠人(单位)不愿意对捐建公益工程项目价值进行评估并放弃享受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优惠的,受赠单位可凭捐赠人(单位)提供的捐建公益工程项目的协议书、结算书等,核算捐建工程项目的价值,计入捐赠收入,出具捐赠专用收据。该票据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作为慈善授荣表彰、资金审计统计到位的依据,但不得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应在捐赠专用收据上注明);
(三)捐建公益工程项目由多名捐赠人(单位)出资兴建的,经上述办法认定价值后,按各捐赠人(单位)原先协议出资额,分别出具捐赠该项目的捐赠专用票据,各捐赠人(单位)的合计价值不得超过认定的总价值;
(四)对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值的,受赠单位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发票,但应当另外登记造册。
四、鼓励捐赠人(单位)直接捐建公益工程项目,对有突出贡献的予以通报表扬。捐赠人直接捐建公益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建的公益项目或者主要由捐建人出资的项目,可由捐建人提出项目的冠名名称,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