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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济困】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认定办法(暂行)
汕头市潮南区公益基金会          提稿时间:2014-06-06

    为激发全省人民先富帮后富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在全社会倡导感恩奉献、团结互助精神,推动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0〕1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授予对象是在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中,为扶贫济困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引领示范作用,遵纪守法,社会形象良好的捐赠者。
    第二条  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设金、银、铜杯。名额不限,按实际审定的对象授予企业、个人和团体等捐赠者。其中,中央驻粤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只授予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授予对象。
    第三条  坚持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弘扬善举,鼓励先进,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上年6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一年内向全省各地慈善会、扶贫基金会、红十字会捐赠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专项款物实际到账(含物折款)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授予金杯;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授予银杯;5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授予铜杯。认捐者分年度捐赠款物的,按实际到账资金(含物折款)标准,只授予一次。
    第五条  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每年度授予一次,在每年6月30日“广东扶贫济困日”进行。
    第六条  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授予对象,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或各地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以及省慈善总会、省扶贫基金会、省红十字会(以下称申报单位)负责推荐和申报。捐赠者可向申报单位自荐,并由申报单位申报。
    第七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及证明资料等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负责初审,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负责审核,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并对授杯候选人进行公示。
    第九条  每年6月30日举行仪式,由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授予对象授予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并颁发证书,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省主要媒体公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开展多种形式表扬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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